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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4 08:25:44
养殖场禁养区***养殖场禁养区***
之前小编给大家介绍过禁养区划定的相关规定,在环境整治以及大规模进行旧城区、棚户区改造的背景下,养殖场遇上***是常有的事。关于开办养殖场的条件以及程序小编之前也做过简单的介绍,今天小编带大家来探讨一下在禁养区养殖遇上***怎么办?
所谓禁养区养殖就是指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边界范围内建设养殖场。或者是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或者风景名胜区除核心景区以外的区域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禁养区***就是指上述区域范围内发生了征收行为,禁养区的征收会根据其所处土地的性质分别适用《土地管理法》或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征收。
相信搞养殖的朋友关心的问题是在禁养区内养殖遇上***是否有补偿?小编认为是否有补偿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假设养殖场是在禁养区划定之后建设的,那么这种情况下申请时时就不会通过,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建设的养殖场属于违建,违建会被拆除没有补偿。
假设养殖场是在禁养区划定之前建设的,而且获得了相关许可,经营合法,那么就可以获得补偿。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的精神,被划定为禁养区的养殖场,实行能搬迁则搬迁,不能搬迁才***。对于可能被***的养殖场要给予合理补偿。
养殖场禁养区***养殖场禁养区***养殖场禁养区***
此,小编需要着重提醒一下,养殖户要认真领会《办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的精神,该《意见》传达了如下精神:对于畜禽养殖场的环保问题,要以支持和鼓励养殖场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为主,***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的办法。要给予一定的过渡期,不能简单地今天提出要求,明天就要达到,这显然不客观,也不现实。要通过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引导养殖场户发展种养循环、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能力,以实现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实践中有些地方就是简单粗暴的实施***,对于禁养区的养殖场不分情况,不因地制宜的采取措施,而是一昧追求快,这是不符合***政策所提倡的精神的。因此,被划入禁养区的养殖户们在遇到环境整治时要积极调查相关情况,尽可能争取利益保障!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8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德环罚字【2018】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我局于2018年7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行为:2018年7月21日对位于夏家店街道夏家店村六社的德惠市悯农养殖***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现有蛋鸡4000只,该养殖场建在养殖禁养区内,该养殖场未按***公告要求时限进行关闭搬迁,此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在***、***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定。应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拒不停止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7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18】0000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7月26日,我局举行听证会,因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没有***依据,不予采纳。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罚款伍万元整;原告不服此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另查明,原告德惠市悯农养殖***合作社成立于2012年5月16日。
本院认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拒不停止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告成立于2012年5月16日,此时原告并非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原告亦不是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故被告对原告所作处罚,适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第七十条款第(二)项规定,如下:
撤销被告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7月28日作出的德环罚字【2018】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德惠市环境保护局负担。
如不服本,可在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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